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76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01 日
- 當事人良品國際有限公司、林廷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7625號 聲 請 人 良品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廷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顯榮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