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司聲字第11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31 日
- 當事人育瑪建設企業有限公司、郭昭君、壬寶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陳美榮、陳碩明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1132號 聲 請 人 育瑪建設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昭君 聲 請 人 壬寶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榮 相 對 人 陳碩明 上列當事人間因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聲請本院111年度司裁全字第772號裁定准予對聲請人即債務人財產假扣押等情,業據本院調取前揭假扣押卷宗,核閱屬實,而相對人迄未向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及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函覆附卷可稽,是以,聲請人依前揭條文聲請本院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民事審查庭 司法事務官 林佳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