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建字第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01 日
- 當事人開鼎營造有限公司、蔡家聲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23號 上 訴 人 開鼎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家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正和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10月6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70,16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48,72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 日書記官 陳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