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建字第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溢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18 日
- 當事人羅金威、胡靜如即元木空間設計工程行、陳元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29號 原 告 羅金威 訴訟代理人 莫若君 被 告 胡靜如即元木空間設計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廖懿涵律師 被 告 陳元浩 原住○○市○○區○○路00巷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溢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 月14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五、㈠、⒉、⑵部分關於「…… 請求被告陳元浩給付1,444,200元,尚乏其據」之記載,應更正 為「……請求被告胡靜如給付1,444,200元,尚乏其據」。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14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 事實及理由欄五、㈠、⒉、⑵部分關於「……請求被告陳元浩給 付1,444,200元,尚乏其據」之記載,對照主文欄第1項、第2項,暨事實及理由欄六部分關於「原告……請求被告陳元浩 給付1,444,20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其逾此範圍之請 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等記載,顯係誤寫之顯然錯誤,揆諸前揭法律規定,自應更正如主文所示之內容。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8 日民事第五庭法 官 王耀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8 日書記官 陳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