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建字第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2 月 07 日
- 當事人鴻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曾俊霖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5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鴻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俊霖 送達代收人 陳思道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曾吻即大金門鷹架工程行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6日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498,45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3,1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民事第五庭法 官 賴寶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書記官 陳昭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