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消債更字第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15 日
- 當事人王宥欣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更字第39號 聲 請 人 王宥欣 、王雅文)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王宥欣自中華民國一一一年六月十五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向國泰世華銀行聲請前置協商,惟協商不成立。伊又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聲請更生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0,000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1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 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16條第1項、第42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聲請人前向國泰世華銀行聲請前置協商,於民國110年12月1日協商不成立,嗣於111年1月26日具狀向本院聲請更生等情,有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卷一第7頁)、國泰世華銀行 陳報狀(卷一第55至61頁)附卷可稽,堪信為真實。 ㈡聲請人於108年度無申報所得,109年度至110年度申報所得各 為104,042元、48,209元,名下無財產;又聲請人於優食台 灣股份有限公司(即UBER EATS)任外送員,平均每月收入 約22,000元,109年間於赫比物流有限公司領取之薪資所得 ,亦係該公司與UBER EATS合作而由UBER EATS支付之收入,未領取補助或給付等情,有108年至109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卷一第11至13頁)、110 年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卷一第224頁)、財 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卷一第3至4頁)、債權人清冊(卷一第5至6頁)、戶籍謄本(卷一第15頁)、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卷一第14頁)、個人商業保險查詢結果表(卷一第67頁、第226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前置協 商專用債權人清冊(卷一第8至10頁)、信用報告(卷一第63至65頁)、社會補助查詢表(卷一第44至46頁)、租金補 助查詢表(卷一第43頁)、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高屏澎東分署函(卷一第51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卷一第50頁)、存簿(卷一第68至69頁、第81至89頁、第228至254頁)、赫比物流有限公司陳報狀(卷一第54頁)、本院111年3月23日電話記錄(卷一第54頁)、優食台灣股份有限公司函(卷一第78頁)、薪資表(卷一第92至209頁)等附卷可證。依 聲請人上述工作、收入及財產情況,堪認以其自陳平均每月收入22,000元,核算其償債能力,較為妥適。 ㈢關於聲請人必要生活費用部分,聲請人主張每月支出17,700元(無房屋租金)乙情。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1 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本院參 酌衛福部社會司所公告111年度高雄市最低生活費為14,419 元,1.2倍即17,303元。又聲請人陳稱係於母親所有房屋居 住乙情,是其無房屋費用支出,故計算其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時,即應自前開已包括居住費用在內之每月最低生活費用中,扣除相當於房屋支出所佔比例(大約為24.36%)。依此 計算結果,聲請人每月之必要生活費應以13,088元為準【計算式:17,303×(1-24.36%)=13,088】,逾此範圍難認必要 。 ㈣承上,聲請人目前每月收入約22,000元,扣除個人必要支出1 3,088元後,剩餘8,912元。聲請人目前負債總額為1,224,418元(卷第5至6頁債權人清冊),以每月所餘逐年清償,至 少須約11年(計算式:1,224,418÷8,912÷12≒11)始能清償完畢,應認其已不能清償債務。此外,聲請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0,000元,且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 聲請人聲請更生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四、依消債條例第11條第1 項、第45條第1 項、第16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5 日民事庭 法 官 賴寶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5 日書記官 胡美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