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消債清字第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程序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27 日
- 當事人劉來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清字第27號 聲 請 人 劉來好 0000000000000000 代 理 人 吳臺雄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劉來好自中華民國一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向本院聲請調解債務清償方案,惟調解不成立。伊又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爰聲請清算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1人為 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80條前段、第8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 文。 三、本院之判斷: ㈠聲請人前於民國110年12月1日具狀向本院聲請調解債務清償方案,經本院110年度司消債調字第526號受理,於111年1月18日調解不成立,聲請人於同日以言詞聲請清算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調解卷宗核閱無訛。 ㈡聲請人之財產、所得 聲請人於108年度至110年度均無申報所得,名下無財產,有全球人壽保單1張解約金為14,785元,至國泰、富邦人壽保 單均非要保人,台灣人壽無有效保單;聲請人自稱自108年12月起迄今,在高雄地區從事雜工(如:掃地、搬運廢棄物) ,日薪1,200元,每月工作約15日,每月薪資約18,000元, 後稱係於次子葉柏良開設之「德季企業社」作廢棄物的工作;據葉柏良即德季企業社陳報聲請人自108年12月起至111年4月止之薪資共計531,000元(本案卷第81頁),平均每月收入18,310元(計算式:531,000÷29=18,310,本裁定元以下均採 四捨五入計算),未領取其他補助或給付等情,有如附表所 示證據附卷可參。依聲請人上述工作、收入情形,認以聲請人平均每月收入18,310元,核算其現在償債能力之基礎,堪認妥適。 ㈢聲請人最低生活費 聲請人主張每月支出12,000元(無房屋租金)乙情。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 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消債條例第64條 之2第1項定有明文。本院參酌衛福部社會司所公告111年度 高雄市最低生活費為14,419元,1.2倍即17,303元。又聲請 人稱居住於次子所有房屋,無房屋費用支出,故於計算聲請人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時,應扣除房租支出所佔比例(約為24.36%)以13,088元為限【計算式:17,303×(1-24.36%)= 13,088】,聲請人主張未逾上開金額,尚屬合理,應予採計。 ㈣是否不能清償或有不能清償之虞 聲請人每月收入18,310元,扣除個人必要支出12,000元後,剩餘6,310元,而聲請人目前負債總額為6,628,425元(調卷第5、50至59、6、36、44至49、60至68、37至43頁,包括:土地銀行、國泰世華銀行、花旗(台灣)銀行、遠東銀行、元大銀行、玉山銀行、台新銀行、中國信託銀行、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扣除全球人壽之保險解約金14,785元後,以每月所餘逐年清償,至少須約87年【計算式:(6,628,425-14,785)÷6,310÷12≒87】始能清償完畢,堪認聲請人確有 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 ㈤綜上,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清算,應予准許,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四、依本條例第11條第1項、第8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民事庭 法 官 賴寶合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書記官 胡美儀 附表: 【本院110年度司消債調字第526號卷(下稱調卷)、111年度消 債清字第27號卷(下稱本案卷)】 1.108年至110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調卷第18至20頁,本案卷第70頁)。 2.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本案卷第83頁)。 3.債權人清冊(調卷第5至7頁)。 4.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調卷第17頁)。 5.個人商業保險查詢結果表(本案卷第52頁)。 6.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調卷第9至11頁)。 7.信用報告(調卷12至14頁)。 8.租金、社會補助查詢表(本案卷第19至22頁)。 9.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高屏澎東分署函(本案卷第24頁)。 10.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本案卷第23頁)。 11.收入切結書(調卷第21頁)。 12.在職證明書、薪資表(本案卷第34至35頁)。 13.德季企業社函(本案卷第81頁)。 14.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本案卷第30頁)。 15.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本案卷第57頁)。 16.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本案卷第80頁)。 17.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本案卷第84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