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破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27 日
- 當事人阿里實業有限公司、梁家源、王璿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破字第11號 抗 告 人 阿里實業有限公司 即 聲請人 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代 理 人 王璿燁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林招生(原名:林招生、林原碇)間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12月6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 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 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民事第五庭法 官 周玉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書記官 林秀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