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簡上字第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撤銷變更要保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29 日
- 當事人阿里實業有限公司、梁家源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簡上字第91號 上 訴 人 阿里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訴訟代理人 周明嘉 張景淯 被上訴人 鄭麗娟 李獻鈞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正男律師 上列當事人請求撤銷變更要保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民事第三庭 受命法官 鄭珮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書 記 官 張傑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