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0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19 日
- 當事人冠序建設有限公司、馬坤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031號 原 告 冠序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坤男 訴訟代理人 李榮唐律師 陳欣怡律師 吳啓源律師 原告與被告李榮宗即禾旺土木包工業、李高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書記官 許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