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0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20 日
- 當事人嘉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梁家源、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黃調貴、許鵬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073號 原 告 嘉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被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調貴 被 告 許鵬奇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許鵬奇對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人壽公司)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存在。依被告國泰人壽公司陳報,被告許鵬奇對其之保單價值準備金為638,047元(計算式:161,443元+226,550元+250,054元=) ,故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638,04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書記官 黃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