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0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1號原 告 千勝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三良 訴訟代理人 洪國欽律師 李倬銘律師 原告與被告開裕營造有限公司等間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362,6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65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6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6 日書記官 黃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