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1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13 日
- 當事人賈國棟即義信會計師事務所、源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陳勇志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130號 原 告 賈國棟即義信會計師事務所 被 告 源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勇志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源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551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未標明幣別者同)1,727,588元【計算式:美金57,500元×30.045(訴訟繫屬日111年8月9日臺灣銀行即期賣出匯率)=1,727,58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127元,扣除前繳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7,62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書記官 黃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