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1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27 日
- 當事人椿萱長青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吳佳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156號 原 告 椿萱長青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樺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園大旅館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代墊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34,11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2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書記官 吳國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