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3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09 日
- 當事人泓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郭明潔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358號 原 告 泓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潔 訴訟代理人 張致祥律師 原告與被告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758,5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6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9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9 日書記官 陳展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