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3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09 日
- 當事人超晟營造有限公司、羅明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361號 原 告 超晟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明惠 原告與被告高雄市政府水利局間返還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083,02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0,3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9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9 日書記官 許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