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3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19 日
- 當事人卿蓬股份有限公司、王筱卿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383號 原 告 卿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筱卿 原告與被告百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86,95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33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書記官 許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