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49號 原 告 瑋成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京樺 原 告 穎珩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融 原告與被告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237,11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8,9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書記官 黃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