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10 日
- 當事人皇佑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丁彩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16號 原 告 皇佑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彩晋 原告與被告黃秋月間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6,6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書記官 陳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