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16 日
- 當事人永記造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張德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44號 原 告 永記造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德仁 訴訟代理人 陳芳瑜 原告與被告郭嘉和即嘉新工程行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5,058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6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6 日書記官 陳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