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3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27 日
- 當事人台灣光揚捲門工業有限公司、謝郭幼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59號 原 告 台灣光揚捲門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郭幼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華盛營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案號為111年度司促字第1220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27,578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3,17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12,6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 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書記官 吳國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