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3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13 日
- 當事人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瑞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67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訴訟代理人 楊世平 一、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光全貿易有限公司、吳宮安、陳美玲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979號 ),而上開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161,639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27,89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 外,尚應補繳127,3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 份。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書記官 黃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