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3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13 日
- 當事人恆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孫培鈞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69號 原 告 恆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培鈞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日祥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11 年度司促字第324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172,40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24,78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 外,尚應補繳224,2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書記官 黃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