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30 日
- 當事人紫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黃吳淑燕、黃吳淑燕即龍爵士企業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9號 原 告 紫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吳淑燕 原 告 黃吳淑燕即龍爵士企業社 黃吳淑燕即極上藍底企業社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浩謙 原 告 黃俊綾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政賢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9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6,7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書記官 吳國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