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5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18 日
- 當事人中南海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522號 原 告 中南海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大隆新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上列二人之 法定代理人 陳俊宏 一、原告因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帝品苑大廈管理委員會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1 年度司促字第3996號),而被告帝品苑大廈管理委員會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5,000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8,2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7,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 份。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書記官 陳展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