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5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30 日
- 當事人郭雅禎即宏城工程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532號 原 告 郭雅禎即宏城工程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原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62,43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0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書記官 吳國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