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5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返還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01 日
- 當事人阿里實業有限公司、梁家源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546號 原 告 阿里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訴訟代理人 史孟元 原告與被告蔡明德間代位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1,785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3,000 元,應再補繳68,7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 日書記官 林志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