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6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定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0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622號 原 告 吳剛魁律師即鄭嘉慧之遺產管理人 原告與被告達麗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定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2,3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6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6 日書記官 陳展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