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8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25 日
- 當事人全暐企業有限公司、王鄧美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824號 原 告 全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鄧美玉 一、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日高工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1 年度司促字第4219號),而被告日高工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86,089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16,74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6,2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 份。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書記官 陳展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