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8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02 日
- 當事人劉德宗、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潘柏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851號 原 告 劉德宗 被 告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柏錚 原告與被告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98,000元【計算式:4,545,000元+(27,000元×39月)=5,598,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書記官 陳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