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8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04 日
- 當事人潘曉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864號 原 告 潘曉筑 原告與被告六角空間設計有限公司間返還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2,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書記官 陳展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