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20 日
- 當事人鴻光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趙守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94號 原 告 鴻光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守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確認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4,22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40元,扣除原告已繳裁判費1,000元後,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2,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0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0 日書記官 吳國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