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1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定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21 日
- 當事人達麗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謝志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178號 上 訴 人 達麗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志長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剛魁律師即鄭嘉慧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月19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17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之上訴 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3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945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又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到院,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珮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1 日書記官 張傑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