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4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06 日
- 當事人陳江源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478號 原 告 陳江源 黃麗 上列原告與被告建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一二年十月二十六日所為一一一年度訴字第一四七八號民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後,被告建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會因董事全體辭任而不能行使職權,經訴外人虹達開發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虹達公司)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5日以112年度司字17號裁定選任訴外人林緯程為被告之臨時管理人,惟虹達公司嗣已對該裁定抗告,並於本院112年度抗字第138號審理中撤回選任臨時管理人之聲請,業經本院調取各該案卷核閱無誤,依最高法院64年台抗字第424號判決要旨,該裁定即當然失其效力,則本院前於111年10月26日裁定命林緯程為被告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而續行訴訟,即有未洽,應予以撤銷。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3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6 日書記官 張宸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