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22 日
- 當事人王紅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4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紅芳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木彤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6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7,068元【計算式:500,000元+利息(500,000元×86/365×6%)=507,068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8,2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呂俊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書記官 洪王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