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31 日
- 當事人溥東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周三軍、東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王銀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84號 原 告 溥東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三軍 訴訟代理人 蔡秋聰律師 被 告 東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銀和 訴訟代理人 何宗翰律師 楊申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二十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高瑞聰 法 官 鄭珮玟 法 官 林家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書 記 官 梁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