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6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923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07 日

法官秦慧君鄭靜筠周玉珊

原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訴訟代理人
謝俊彥
被告
吳祈成即全美飲食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2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附表編號2關於積欠本金新臺幣138,884元之年利率欄所載「2.215%」記載,應更正為「2.465%」;編號3關於積欠本金新臺幣137,500元之違約金欄左列所載「自111年3月20日起至111年9月19日止」應更正為「自111年4月21日起至111年10月20日止」、右列所載「自111年9月20日起」應更正為「自111年10月21日起」。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第1項定有明文。又所謂顯然錯誤,乃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故判決理由中所表示之意思,於判決主文中漏未表示者,亦屬顯然錯誤,另所稱表示與意思不符,包括法院所「無」之意思,而於判決中誤為表示,或法院所「有」之意思,於判決中漏未表示或表示錯誤等情形在內(最高法院41年台抗字第66號裁判、99年度台抗字第162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附表編號2、3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本院卷第95頁),爰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秦慧君

                  法 官 鄭靜筠

                   法 官 周玉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林秀敏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