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1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11 日
- 當事人瑋成五金有限公司、莊京樺、穎珩有限公司、莊融、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吳豐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重訴字第121號 原 告 瑋成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京樺 原 告 穎珩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 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建宏律師 被 告 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豐盛 訴訟代理人 鍾元珧律師 鍾詩敏律師 蔡宛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瑋成五金有限公司新臺幣1,187萬5,133元、原告穎珩有限公司新臺幣431萬7,677元,及均自民國111年4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瑋成五金有限公司負擔6分之1、穎珩有限公司負擔3分之1,餘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瑋成五金有限公司勝訴部分以新臺幣395萬8,375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原告穎珩有限公司勝訴部分以新臺幣143萬9,225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分別以新臺幣1,187萬5,133元為原告瑋成五金有限公司供擔保、以新臺幣431萬7,677元為原告穎珩有限公司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瑋成五金有限公司(下稱瑋成公司)於民國109年4月10日與被告簽立不銹鋼混合廢料買賣契約(採購案號:000A-00000B,下稱甲契約),約定由原告穎珩公司交 付不鏽鋼混合廢料(下稱不鏽鋼廢料)予被告,而原告瑋成公司業已給付完畢,結算後扣除不合格品(含桶裝料退貨)後,被告應給付原告瑋成公司之貨款總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097,706元,惟被告僅於110年12月24日給付2,698,398元,尚應給付原告瑋成公司14,399,308元;又原告穎珩有限公司(下稱穎珩公司)於109年4月10日與被告簽立不鏽鋼廢料契約(採購案號:000A-00000C,下稱乙契約),約定由 原告穎珩公司交付不鏽鋼廢料予被告,而原告穎珩公司業已給付完畢,結算後扣除不合格品(含桶裝料退貨)扣款後,被告應給付原告穎珩公司之貨款總金額為11,902,532元,惟被告僅於110年12月24日給付5,064,723元,尚應給付原告穎珩公司6,837,809元。瑋成公司、穎珩公司前於111年2月7日以存證信函通知被告於文到7日內付上開貨款,惟被告迄未 付款。為此爰依買賣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瑋成公司14,399,308元、原告穎珩公司6,837,809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 ㈠、被告為鋼鐵廠企業,主要業務為生產不銹鋼產品,而原告為被告之不銹鋼廢料供應商,被告自106年起長期向原告採購 不銹鋼廢料。然被告於109年6月中旬發現原告交付貨物中大量出現不銹鋼鐵皮包裏深色泥狀碎屑之桶裝料(下稱系爭桶裝料),屬兩造所簽立不銹鋼廢料採購規範(下稱採購規範)之不合格品,遂自原告交付尚未熔煉之不銹鋼混合廢料中挑出不合格品集中堆放秤重計算比例,另比對原告先前交付之不銹鋼混合廢料之鋼液回收率與鉻元素驗收值遠低於同時期其他廠商,始知原告先前於108年起所交付之貨物(契約 、採購數量、採購價格、交貨重量、交貨日、溶測日詳如附表一、二所示),有故意摻雜桶裝料之違約情事。被告雖已將收受之不鏽鋼廢料並為熔煉,但此乃原告利用不銹鋼廢料每次交貨高達3、5百噸及被告採用抽查驗收之機會,刻意摻雜系爭桶裝料於不銹鋼混合廢料中,使被告無法在收貨時依通常檢查程序立即發現瑕疵而拒絕驗收,難謂被告已承認所受領之物。 ㈡、原告有故意交付摻雜系爭桶裝料之不銹鋼廢料,自應負民法第360條瑕疵擔保之責;並有不完全給付之情事,應負民法 第227條第1項、第226條第1項不完全給付之損害賠償責任;若認原告交付非故意為之,或無從認定兩造約定有保證之品質,被告亦得依民法第359條請求減少價金,並依民法第179條請求返還減少之價金。被告得向瑋成公司請求1,459萬4,371元、穎珩公司請求698萬8,995元之損害賠償或減少之價金,計算方式為: 1、瑋成公司部分 ⑴、溶測日於109年4月20日至109年6月15日期間(下稱A期間): 交貨總重量2,323.6公噸(不含甲契約之交貨重量) ①、交貨量短少所受損害405萬5,620元:甲契約未熔煉之不銹鋼混合廢料發現系爭桶裝料重量占交貨總量0.00%,推測於A期 間交付之不銹鋼混合廢料系爭桶裝料比例為0.00%,故系爭桶裝料應有000.00公噸(2,323.6公噸×0.00%=000.00公噸) 。以每公噸採購價格為00,000.00元計算,被告損失405萬5,620元(00,000.00元×000.00公噸=405萬5,620元) ②、不合格品罰款284萬8,800元:依系爭契約採購規範第10條約定,系爭桶裝料每噸應罰款0萬元,共計應罰款共284萬8,800元(000.00公噸×0萬元=284萬8,800元)。 ③、爐渣處理費用5萬2,137元:鋼液回收率低於其他廠商平均值0 .00%,多產生爐渣00.00公噸(2,323.6公噸×0.00%=00.00公 噸),以每公噸爐渣處理費用0,000.00元計算,共計5萬2,137元(0,000.00元×00.00公噸=5萬2,137元)。 ④、檢驗費用3萬7,500元:為檢驗原告交付者是否為事業廢棄物,交由SGS檢驗費用7萬5,000元,瑋成公司應負擔2分之1即3萬7,500元。 ⑵、熔測期間108年11月1日至109年4月19日期間(下稱B期間):交貨總重量7,233.38公噸。 ①、爐渣處理費用15萬7,101元:鋼液回收率低於其他廠商平均值 0.00%,多產生爐渣000.00公噸(7,233.38公噸×0.00%=000. 00公噸)。以每公噸爐渣處理費用0,000.00元計算,共計15萬7,101元(0,000.00元×000.00公噸=15萬7,101元)。 ②、回收率偏低鋼胚產量減少之損害744萬3,213元:鋼液回收率低於其他廠商平均值0.00%,鋼胚產量減少000.00公噸(7,2 33.38×0.00%=000.00),以每噸鋼胚價值0萬0,000.00元計 算,共計被告因此受有鋼胚744萬3,213元(0萬0,000.00×000.00=744萬3,213)之損害。 ⑶、綜上合計1,459萬4,371元(405萬5,620元+284萬8,800元+5萬 2,137元+3萬7,500元+15萬7,101元+744萬3,213元=1,459萬4 ,371元)。 2、穎珩公司部分 ⑴、A期間:交貨總重量1,242.14公噸(不含000A-0000C契約交貨 之重量)。 ①、交貨量短少所受損害272萬0,241元:依000A-0000C未溶煉之廢料,系爭桶裝料占交貨總量0.00%,推測於A期間交付之不 銹鋼混合廢料,系爭桶裝料比例為0.00%,故系爭桶裝料應有00.00公噸(1,242.14公噸×0.00%=00.00公噸)。以每公 噸採購價格0萬0,000.00元計算,被告損失272萬0,241元(0萬0,000.00公噸×00.00公噸=272萬0,241元)。 ②、不合格品罰款177萬1,200元:依系爭契約採購規範第10條約定,系爭桶裝料每噸應罰款0萬元,共計應罰款共177萬1,200元(00.00公噸×0萬元=177萬1,200元)。 ③、爐渣處理費用1萬9,558元:鋼液回收率低於其他廠商平均值0 .00%,多產生爐渣00公噸(1,242.14×0.00%=00)。每噸爐 渣處理費用0,000.00元,共計19,558元(0,000.00×00=19,5 58)。 ④、檢驗費用3萬7,500元:為檢驗原告交付者是否為事業廢棄物,交由SGS檢驗費用7萬5,000元,穎珩公司應負擔2分之1即3萬7,500元。 ⑵、B期間:交貨總重量4871.92公噸。 ①、爐渣處理費用5萬1,653元:鋼液回收率低於其他廠商平均值0 .00%,多產生爐渣00.00公噸(4,871.92公噸×0.00%=00.00 公噸)。以每噸爐渣處理費用0,000.00元計算,共計5萬1,653元(0,000.00元×00.00公噸=5萬1,653元)。 ②、回收率偏低鋼胚產量減少之損害238萬8,843元:鋼液回收率低於其他廠商平均值0.00%,鋼胚產量減少00.00公噸(4,87 1.92公噸×0.00%=00.00公噸),每噸鋼胚價值0萬0,000.00 元,共計238萬8,843元(0萬0,000.00元×00.00公噸=238萬8 ,843元)。 ⑶、綜上合計698萬8,995元(272萬0,241元+177萬1,200元+1萬9, 558元+3萬7,500元+5萬1,653元+238萬8,843元) ㈢、被告雖應給付瑋成公司甲契約貨款14,399,308元、穎珩公司乙契約貨款6,837,809元,但被告得以上開對原告之損害賠 償請求權為抵銷後,已毋需再為給付。爰聲明:1、原告之訴駁回;2、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不爭執事項 ㈠、兩造於108年至109年所簽立之不鏽鋼廢料買賣契約【契約案號、簽訂日期、採購價格、交貨價格、交貨日、熔測日詳如附表一、二(不含甲契約及穎珩公司之000A-0000C契約),下合稱系爭買賣】,系爭買賣契約均附有採購規範(依契約時間,分別適用該時期之採購規範,詳卷二第239至273頁)、標準採購契約要項(卷一第69至75頁) ㈡、瑋成公司之甲契約(原證2,卷一第17至75頁),約定於109年5月1日至109年7月31日間將合約數量540±15公噸之不鏽鋼廢料交付被告,依約扣款後(含桶裝料退貨,扣款情形詳如原證3,卷一第77頁),結算貨款金額為1,709萬7,706元, 現尚有1,439萬9,308元未給付(卷二第194頁)。 ㈢、穎珩公司之乙契約(原證5,卷一第91至120頁),約定於109 年5月1日至109年7月31日將合約數量360±10公噸之不鏽鋼廢料交付被告,依約扣款後(含桶裝料退貨,扣款情形詳如原證3,卷一第77頁),結算貨款金額為1,190萬2,532元,現 尚有683萬7,809元未給付(卷二第194頁)。 ㈣、兩造所交易之所有不銹鋼廢料買賣契約,僅有甲契約、乙契約尚未給付貨款,其餘被告均已給付完畢。另關於甲、乙契約及000A-0000C已就不合格品辦理退貨、罰款。 ㈤、瑋成公司甲契約桶裝料、穎珩公司000A-0000C契約桶裝料之情形(交貨車號、重量、桶裝料重),如被證10(卷一第447頁,惟原告對於桶裝料比例計算方式有爭執)。 ㈥、被告於109年2月間,曾告知原告之代表人黃鵬行廢料中出現桶裝料之情形。 ㈦、就原告及各廠商之熔測報告如被證7-2、7-3、7-4(卷一第30 3至439頁,卷二第194頁)。 ㈧、就系爭買賣之扣款情形,如112年1月30日民事陳報狀附表9、 10、原證9-1(卷二第235、237、187頁) ㈨、爐渣處理費每公噸0000.00元。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被告尚未給付瑋成公司甲契約貨款1,439萬9,308元、穎珩公司乙契約貨款683萬7,809元,為被告所不爭執(卷二第194頁),是原告依甲、乙契約之買賣關係請求被告應 給付瑋成公司1,439萬9,308元、穎珩公司683萬7,809元,洵屬有據。 ㈡、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被告抗辯原告就系爭買 賣被告故意給付摻雜系爭桶裝料之貨物,既為原告所否認,則被告就此有利於己之事實負舉證責任。經查: 1、兩造所簽立者為不銹鋼廢料採購買賣契約,而廢料本是在原料在生產過程中因加工而毀壞或變質的廢棄物,或產品製造和消費過程中的可回收材料,不銹鋼之種類實屬多種,尺寸、型態、成分難以一同,故被告規格要求主要以熔測後之各元素組成、回收率、尺寸作為基準,並就不扣罰允收、扣款允收、退回換貨基準均有所規範(詳如附表三),如化學組成鎳小於0%、鉻小於00%、磷、錫大於0.00則退回換貨;回 收率則以00%為標準,大於00%則不扣款允收,小於00%則扣 款允收。另規定不合格品項除前開熔測達退回換貨標準外,另有經由目視判定者(爆料物、砂土、非鐵金屬、爐渣鐵、系爭桶裝料、車床屑、其他買方認定不符規範等)、不合格細碎料(直徑或最長邊長度≦0㎜,數料超過該批驗收單元之 散裝料0%),驗收方式為取樣熔測及由被告驗收人員於不銹 鋼廢料驗收場之收料卸料過程中,運用目視獲必要之機具過篩機器施行尺寸之檢測,此有採購規範規定甚明(卷二第239、241、251、253、264、265頁,108年12月22日前規定在 第4條、第5條、第6條第1項、第3項;108年12月23日規定在第5條、第6條、第7條第3項)。故兩造買賣標的之驗收,除以採樣熔測認定是否符合規格外,其餘不合格品以被告驗收人員目視判定之,應堪認定。 2、原告主張其交付被告之廢料來源均為進口,並委由群昌公司(貨櫃拖車公司)直接運往被告廢料場,此經群昌公司調度人員洪子翔證稱:我都是和黃鵬行接洽,瑋成、穎珩的貨櫃絕大部分都是前往唐榮公司,從碼頭領貨櫃出來,就送到唐榮,在裡面解封條、開貨櫃、卸貨,這1、2年比較常卸在大社廠房(卷二第293至295頁);另核對群昌公司所提供108 年10月至109年7月之派車紀錄(卷二第341至373頁),將貨櫃提單、重量、運送時間,與系爭買賣交貨日、交貨重量相互比對結果,原告於109年5月7日前交貨之廢料,皆直接委 由群昌公司將貨櫃自碼頭提領後運至唐榮交貨(舉例:附表一編號1契約,即由GTD0000000報單貨櫃交貨,卷二第353頁;附表二編號1契約,即由000000000000000、Z000000000報單貨櫃交貨),原告無從自己摻雜系爭桶裝料,是被告辯稱原告自108年起有故意摻雜系爭桶裝料之情形,已難認定。 3、又依被告所提出原告於109年5月7日、5月8日、5月18日、5月 29日、6月4日、6月5日、6月18日交貨影像(卷一第217至285頁),原告交貨之不銹鋼廢料中確實明顯可見有摻雜系爭 桶裝料情形,與系爭買賣交貨時間對照結果,應為附表一編號19、20、附表二編號10、乙契約(其餘為甲契約、000A-0000C契約,但非屬系爭買賣範圍不論之)。而廢料中何以有前開摻雜系爭桶裝料之情形,依原告代表黃鵬行於109年6月16日會議中表示乃因109年第1季虧損太過,故於106年5月左右開始(表示這1、2個月開始),方應進口來源泰國廠商之要求,同意將「研磨屑」(即系爭桶裝料)裝在貨櫃裡來唐榮,大概一台車4、5噸左右等語(而一台車乃90公噸),此有經黃鵬行簽名確認之109年6月16日會議記錄、錄音譯文在卷可佐(卷一第442、445頁)。復經證人即被告工程師魏誌勇於偵查中證稱:我負責叫貨、煉鋼、取樣、熔測,我在108年年底有發現過一顆泥狀碎屑桶裝物,我當時有打電話給 被告黃鵬行說是不合格品不可以交,因為只有一顆就沒有退貨,109年2月初又有發現到兩顆泥狀碎屑桶裝物,一樣有打電話說不可以,因為量少只有口頭警告,我是到堆料廠時巡視時看到的,106年底到107年中,我有發現貨櫃裡面有粉末,不是裝在桶子裡面,卸貨有煙霧,我有反應給黃鵬行,他說是進口貨無法改善,大量桶裝料是109年6月發生,長官請我們看錄影帶,我們看的結論發現貨櫃車幾乎沒有桶裝料,用車斗載運的才有桶裝料等語(卷二後牛皮紙袋);證人即被告課長侯穗峰於偵查中證稱:我負責合金驗收的業務,109年4月時應該是工程師跟我說有泥狀碎屑桶裝物,量沒有很多,我想工程師會處理,應該是一桶的量,量不多就暫時沒有做處理,109年6月我有發現就直接退貨,第一次退貨沒隔幾天就通知被告黃鵬行,通知他來,口頭告訴他不行,時間大概是6月初,請廠商來就是比較正式的程序,就是比較嚴 格的告知等語(卷二後牛皮紙袋)。是黃鵬行陳稱於109年5月開始同意其料源將系爭桶裝料作為不銹鋼廢料進口,經核與證人魏誌勇、侯穗峰證述發現大量桶裝料及上開影像認定原告交貨含有系爭桶裝料之時間大致相符,是黃鵬行所陳於109年5月始將系爭桶裝料作為交貨廢料之一部,應屬非虛。4、再者,證人魏誌勇雖曾於108年底、109年2月發現廢料中含有 1、2桶桶裝料,惟依被告所提出之桶裝料照片、影像(卷一第234、235、237至239、241至243、250頁),系爭桶裝料 尺寸甚大,與汽油桶相當,非屬微小而不易發現之物,一般人以肉眼稍加留意即可發現,被告驗收人員目視驗收時應可發現,且依被告抗辯原告摻雜桶裝料之重量甚多,黃鵬行表明摻雜之數量亦非微,倘原告於108年10月起交付之廢料中 有摻雜系爭桶裝料之情形,應不致歷經數十次交貨,僅零星發現2次極少量。況經被告於發現後僅口頭告知,仍決定收 受並未退料、罰款,此有系爭買賣扣款情形在卷可佐(卷二第235、237頁),可見此不銹鋼廢料中偶摻雜零星桶裝料應為常見並未達到目視驗收需退貨之情形。此益徵原告於109 年5月前交貨之不銹鋼廢料應無將系爭桶裝料作為交貨一部 。 5、綜上,應得僅認定原告系爭買賣中附表一編號19、20、附表二編號10、乙契約(下合稱上開契約),將系爭桶裝料作為不鏽鋼廢料交貨。至附表二編號11之契約,如前所述,系爭桶裝料一般人以肉眼稍加留意即可發現,於原告卸貨之錄影畫面亦可清楚辨認,然被告既發現原告有於交付之廢料中摻雜系爭桶裝料,自錄影畫面清查得回溯至109年5月7日,卻 未能提出109年6月1、2日穎珩公司卸貨時之錄影畫面以證附表二編號11契約交貨時亦摻雜系爭桶裝料,是難認此契約原告交付之不鏽鋼廢料中摻雜系爭桶裝料。 6、末原告自承黃鵬行為其與被告間不鏽鋼業務往來之負責人,於109年2月被告業已告知廢料中不同意有桶裝料之情形,並參以LINE對話記錄(卷一第215頁),被告斯時所告知不允 許者與系爭桶裝料外觀、型態完全相符,堪認黃鵬行業已明知系爭桶裝料非合於系爭買賣契約之物;且黃鵬行於109年6月16日會議中亦自承「泰國他們自己用小爐子把這些研磨屑當成小爐子的副原料,然後一直問我說這個可不可以嘗試看看,我是跟他說這個應該不可以,我有告知他們應該不可以啦...」、「這種東西就直接,可不可以,等試了之後反應 在回收率上」(卷一第445頁),益徵黃鵬行在明知系爭桶 裝料並非契約所約定之物,仍進口系爭桶裝料作為不鏽鋼廢料交付予被告,顯具有故意,應堪認定。而黃鵬行既為原告之使用人,是依民法第224條規定原告自應就黃鵬行此故意 行為負同一責任。 ㈢、按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因不完全給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者,債權人並得請求賠償。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民法第227條、第2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原告明知系爭 桶裝料依採購規範為不合格品,仍就上開契約將之進口作為不鏽鋼廢料交付被告,自為可歸責原告之不完全給付,則被告依不完全給付適用給付不能之規定,請求原告負賠償損害責任,應屬有據。 1、原告雖主張被告就上開契約所交付之不鏽鋼廢料業已驗收確認貨物是否有問題,且就不合格部分驗收扣款完畢已達成和解,自不得再請求損害賠償等語。惟所謂驗收,係買受人檢視出賣人是否已交付具有約定之品質及無瑕疵物之程序,如經驗收通過,嗣始發現瑕疵應係買受人是否有怠為依通常程序檢查為通知,而承認其所受領之物,出賣人因此免除瑕疵擔保責任。而按因可歸責於出賣人之事由,致買賣標的有價值、效用減少之瑕疵時,出賣人除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外,同時應負不完全給付之債務不履行責任。而物之瑕疵擔保責任與不完全給付之債務不履行責任,其法律性質、構成要件及規範功能各不相同。故買受人如主張出賣人應負不完全給付之債務不履行責任,而請求其賠償損害時,自無民法第356條之適用(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2668號民事裁判意旨 參照),故原告主張經被告驗收通過,應不負債務不履行之責,自不可採。又另兩造就不合格品之扣款,僅係就已發現之瑕疵依採購規範約定扣款(對未及時發現之瑕疵,則未扣款,況附表一編號19、20、附表二編號10並未曾就系爭桶裝料扣罰款,詳見卷二第235、237頁),為履行契約之行為,並非兩造曾就原告將系爭桶裝料作為不鏽鋼廢料之部交貨協商,被告已表明拋棄其得請求權利,自不足以被告已結算付款,認雙方達成和解。 2、茲就被告就上開契約(均在A期間)請求之賠償金額,認定如 下: ⑴、被告主張原告交付摻雜系爭桶裝料之比例瑋成公司為0.00%、穎珩公司為0.00%,並以甲契約、穎珩公司000A-0000C契約系爭桶裝料之情形為據(卷一第447頁)。惟就甲契約、 穎珩公司000A-0000C契約,並未將系爭桶裝料全部挑出,是系爭桶裝料與全部不鏽鋼廢料重量之比例已難認定為正確,難遽以此推認上開契約桶裝料之數量。惟依黃鵬行前開所陳,其係一台車摻雜4、5公噸系爭桶裝料,而一台車乃90公噸;並核以甲契約、000A-0000C契約交貨之情形(卷一第447 頁),原告所交貨之實際挑出系爭桶裝料之料堆(90公噸±0.5),系爭桶裝料數量約在4至7公噸間,堪認黃鵬行所述應屬實在。本院酌以前開料堆系爭桶裝料最低數量為4.94公噸已近5公噸(且該料堆未達90公噸),應依黃鵬行所陳,認 定其摻雜系爭桶裝料之數量,為每90公噸有5公噸之系爭桶 裝料(5÷90×100%=6%)。是瑋成公司交付附表一編號19、20 契約之不鏽鋼廢料時,摻雜系爭桶裝料數量應為00.00公噸 、00.00公噸;穎珩公司附表二編號10、乙契約之不鏽鋼廢 料時,摻雜系爭桶裝料數量應為00.00公噸、00.00公噸。 ⑵、次查,採購規範第10條第1項「...經買方目視判定為不合格品者,若為壓塊料、桶裝料、袋裝料一律退貨且每公噸罰款00,000元,....」、第4項「賣方應於接獲買方退換貨通知 後5個工作日將不合品運回,...。無論賣方選擇何種處理方式,不合格品重量皆需自交貨重量中扣除,遭退貨之貨物其裝車與運輸須由賣方負責」,可見系爭桶裝料為兩造約定非屬買賣之物,應自交貨重量中扣除,並額外給付罰款每公噸0萬元,原告交付系爭桶裝料當為不完全給付,被告如就系 爭桶裝料業已給付不鏽鋼採購價金,自受有此價金給付之損害。瑋成公司就附表一編號19、20契約交付之不鏽鋼廢料重量中,含有系爭桶裝料分別為00.00公噸、00.00公噸,被告就該等系爭桶裝料業已給付瑋成公司不鏽鋼廢料採購價金,是被告得向瑋成公司請求損害賠償146萬6,098元〔計算式:(00.00+00.00)公噸×採購價格0萬0,000元=146萬6,098元 ,採購價格依兩造不爭執如附表一所示〕。又穎珩公司就附表二編號10、乙契約交付之不鏽鋼廢料重量中,含有系爭桶裝料分別為00.00公噸、00.00公噸,惟就乙契約已由原告於110年9月27日補交不鏽鋼廢料2.52公噸,並給付罰款5萬0,400元,此有系爭買賣扣款情形、收據、契約一覽表在卷可佐(卷一第77、81頁、卷二第233、237頁),是乙契約穎珩公司嗣後補足不鏽鋼廢料2.52公噸,是應認關於乙契約所交付之系爭桶裝料應僅有19.03公噸(21.55-2.52=19.03公噸),而被告就該等系爭桶裝料業已給付穎珩公司不鏽鋼廢料採購價金,是被告得向穎珩公司請求損害賠償150萬9,132元(00.00公噸×採購價格0萬0,000元+00.00公噸×採購價格0萬0, 000元=150萬9,132元,採購價格依兩造不爭執如附表二所示 )。原告雖主張被告僅得請求原告補交貨云云,然採購規範第10條第6項雖規定「若因退回換貨至交貨重量不足合約規 定重量時,應於接獲買方通知後7個工作日內補齊不足之重 量...。倘若賣方拒絕補交不足之量,將被買方依違約論處 」(卷二第273頁),但本件被告以答辯狀表明原告就上開 契約有前開所述交付系爭桶裝料之情形,經原告否認,且迄今亦未補交貨,被告自得以原告違約以金錢請求以代回復原狀。 ⑶、又被告抗辯原告交付系爭桶裝料,應依前開規範採購規範第1 0條第1項給付罰款等語。承前所述,桶裝料乃一律退貨自交貨重量扣除,即不得認定為履約重量外,另需給付罰款每公噸00,000元,堪認此罰款之性質應為懲罰性違約金,非屬損害賠償,被告主張此部分為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之一部,顯有誤會。惟被告既已明確表明本於契約採購規範為請求,應認被告業已本於兩造契約關係為請求,應予認定。瑋成公司就附表一編號19、20契約交付之不鏽鋼廢料重量中,含有系爭桶裝料分別為00.00公噸、00.00公噸,應給付罰款105萬7,600〔(00.00+00.00)公噸×0萬元=105萬7,600元〕。穎珩公 司就附表二編號10、乙契約交付之不鏽鋼廢料重量中,含有系爭桶裝料分別為00.00公噸、00.00公噸,惟如前所述,原告業已就乙契約系爭桶裝料2.52公噸補交貨並罰款,是被告得向穎珩公司請求系爭桶裝料罰款101萬1,000元〔(00.00+0 0.00)公噸×0萬元=1,011,000元〕。 ⑷、原告雖另主張因被告交付桶裝料回收率低於其他廠商之平均值,導致爐渣增加,需多支出爐渣處理費,並提出各廠商之熔測報告為證(卷一第303至439頁)。惟兩造關於不銹鋼廢料回收率係已明確約定以00%為基準,大於00%則不扣款允收 ,小於00%則扣款允收,並非以與其他廠家平均值比較作為交貨是否符合契約規格之標準。就回收率低於00% 情形,兩 造業已於採購規範約定扣款標準(卷二第258頁),以此彌 補原告回收率不足所產生之損害,回收率高於00%之情形,業已符合契約規格,當無再以回收率低於其他廠商,認定被告受有損害。況不銹鋼俗稱「白鐵」,是以鐵為主要成分,另添加一定比例鉻之合金,並為求不同特性及用途通常會加入鎳、碳、錳、磷、矽、鉬、硫、鈦、鋁、銅、錫、釩、鉬、鎢、鈷等元素,此由被告採購規範中所列成分表即可知悉。然依被告將系爭桶裝料送往檢驗結果,主要成分為鐵、鎳、鉻,另錳、矽、鈣、鈷、鋁等元素較高,此有SGS試驗報 告在卷可佐(卷二第443至453頁),與不銹鋼之成分種類大 致相同,則桶裝料究竟影響回收率為何?或如何認定產生較多之爐渣,實難認定。而就附表一編號19、附表二編號10契約,被告已就回收率不足00%扣款,附表一編號20、附表二編號12契約回收率超過00%毋須扣款,此有扣款情形表在卷可佐(卷二第235、237頁),是被告以回收率低於其他廠商,向原告請求爐渣處理費,並不可採。 ⑸、末被告抗辯為檢驗原告交付者是否為事業廢棄物,交由SGS檢 驗費用7萬5,000元,原告各應負擔2分之1,即3萬7,500元等語。惟此費用為被告為檢驗其是否因系爭桶裝料受有其他損害之方法,並非原告交付系爭桶裝料必然所生費用,自難令原告就此一費用亦應負損害賠償給付之責,原告就此費用所為主張,尚難准許。 ⑹、基此,被告請求瑋成公司賠償252萬3,698元(146萬6,098+10 5萬7,600=252萬3,698元)、穎珩公司賠償252萬0,132元(1 50萬9,132元+101萬1,000元=252萬0,132元)之範圍內,即 屬有據,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尚屬無據,不應准許。 ㈣、末被告尚有貨款1,439萬9,308元未給付瑋成公司、683萬7,80 9元未給付穎珩公司,經被告以其對瑋成公司、穎珩公司之 損害賠償請求權252萬3,698元、252萬0,132元分別抵銷結果,尚需給付瑋成公司1,187萬5,610元(1,439萬9,308元-252 萬3,698元=1,187萬5,610元)、穎珩公司431萬7,677元(68 3萬7,809元-252萬0,132元=431萬7,677元)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買賣關係請求被告應幾付瑋成公司1,187 萬5,610元、穎珩公司431萬7,677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翌日即111年4月19日(卷一第173頁)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 部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本件原告勝訴部分,兩造分別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核無不合,爰分別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准許。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予駁回。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陳述、攻擊防禦方法暨所提證據,經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 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書記官 楊姿敏 附表一(瑋成公司) 編號 契約案號 契約簽訂日 採購數量 (噸) 採購價格 (新臺幣/噸) 交貨重量 (噸) 交貨日 熔測日 期間 1 108A- 10809 A 2 0000000 540 ± 15 00,000 540.08 0000000-0000000 0000000 B期間 2 108A- 10809 A 3 360 ± 10 00,000 370 0000000 0000000 3 108A- 10810 C 1 0000000 540 ± 15 00,000 540.76 0000000-0000000 0000000 4 108A- 10810 C 2 540 ± 15 00,000 541.68 0000000-0000000 0000000 5 108A- 10810 C 3 360 ± 10 00,000 361.12 0000000-0000000 0000000 6 108A- 10811 C 1 0000000 540 ± 15 00,000 540.34 0000000-0000000 0000000 7 108A- 10811 C 2 540 ± 15 00,000 540.38 0000000-0000000 0000000 8 108A- 10811 C 3 0000000 360 ± 10 00,000 360.64 0000000 0000000 9 108A- 10812 C 1 0000000 540 ± 15 00,000 552.52 0000000-0000000 0000000 10 108A- 10812 C 2 540 ± 15 00,000 540.24 0000000-0000000 0000000 11 108A- 10812 C 3 360 ± 10 00,000 359.88 0000000-0000000 0000000 12 109A- 10901 B 1 0000000 540 ± 15 00,000 540.66 0000000-0000000 0000000 13 109A- 10901 B 2 540 ± 15 00,000 545.06 0000000-0000000 0000000 14 109A- 10901 B 3 360 ± 10 00,000 360.16 0000000-0000000 0000000 15 109A- 10902 B 1 0000000 540 ± 15 00,000 539.86 0000000-0000000 0000000 16 109A- 10902 B 2 540 ± 15 00,000 540.76 0000000-0000000 0000000 A期間 17 109A- 10902 B 3 360 ± 10 00,000 360.56 0000000 0000000 18 109A- 10903 B 1 0000000 540 ± 15 00,000 540.8 0000000-0000000 0000000 19 109A- 10903 B 2 540 ± 15 00,000 526.88 0000000-0000000 0000000 20 109A- 10903 B 3 360 ± 10 00,000 354.6 0000000-0000000 0000000 附表二(穎珩公司) 編號 契約案號 契約簽訂日 採購數量(噸) 採購價格 (新臺幣/噸) 交貨重量 (噸) 交貨日 熔測日 備 註 期間 1 108A- 10809 B 0000000 540 ± 15 00,000 550.04 0000000-0000000 0000000 B期間 2 108A- 10810 E 1 0000000 540 ± 15 00,007 548.08 0000000-0000000 0000000 3 108A- 10810 E 2 540 ± 15 00,007 552.64 0000000-0000000 0000000 4 108A- 10811 E 1 0000000 540 ± 15 00,001 539.86 0000000-0000000 0000000 5 108A- 10811 E 2 540 ± 15 00,000 539.64 0000000-0000000 0000000 6 108A- 10812 E 1 0000000 540 ± 15 00,000 543.28 0000000-0000000 0000000 7 108A- 10812 E 2 540 ± 15 00,000 543.62 0000000-0000000 0000000 8 109A- 10901 D 0000000 540 ± 15 00,000 527.78 0000000-0000000 0000000 9 109A- 10902 D 540 ± 15 00,000 526.98 0000000-0000000 0000000 10 109A- 10903 D 0000000 540 ± 15 00,000 525.3 0000000-0000000 0000000 A期間 11 109A- 10904 C 0000000 360 ± 10 00,000 357.72 0000000-0000000 0000000 12 109A- 10905 C 360 ± 10 00,000 359.12 0000000-0000000(不含0000000補交貨) 0000000 乙 契 約 附表三 項目 鎳Ni 鉻Cr 錳Mn 銅Cu 鉬Mo 磷P 錫Sn 硫S 回收率 尺寸(㎜) 不扣罰允收標準 ≧ 0.00 ≧ 00.00 ≦ 0.00 ≦ 0.00 ≦ 0.00 ≦ 0.000 ≦ 0.000 ≦ 0.000 ≧ 00% 00~0000≧00% 最長0000 扣款允收標準 0.00 ~ 0.00 00.00 ~ 00.00 > 0.00 > 0.00 > 0.00 0.000 ~ 0.000 0.000 ~ 0.000 > 0.000 < 00% 00~0000<00% 退回換貨標準 < 0.00 < 00.00 - - - > 0.000 > 0.000 - - 長度大於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