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24 日
- 當事人黃震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9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震東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趙亜雄、富蘭克林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1年11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33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4,08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 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珮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書記官 張傑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