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15 日
- 當事人羅建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除字第186號 聲 請 人 羅建興(即羅翰忠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下同)111 年 6月8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摘要如下:伊遺失福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更名為華友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所發行,如附表所示股票,經本院裁定准以公示催告並於110年10月26日公告於法院網站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如附表所示股票,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 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而如附表所示股票原屬聲請人之被繼承人所有,聲請人已繼承該股票,並聲請股務代理公司辦理掛失,另聲請本院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327號民事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上開 公示催告裁定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5 個月內,而上開該裁定已於110年10月26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此經本院依職權調 閱該公示催告卷宗查核屬實,本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1年3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如附表所示股票,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 個月內向本院聲請為除權判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5 日民事第八法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5 日書記官 洪光耀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186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 數 股數 備考 0001 福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84ND-00000000-0 股票 1 1000 已更名:華友聯開發(股)公司 0002 福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000000-0 股票 1 100 已更名:華友聯開發(股)公司 0003 福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00000-0 股票 1 110 已更名:華友聯開發(股)公司 0004 福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000000-0 股票 1 121 已更名:華友聯開發(股)公司 0005 福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92NX-00000000-0 股票 1 133 已更名:華友聯開發(股)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