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2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30 日
- 當事人吳銀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52號 聲 請 人 吳銀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8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447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0年12 月22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規定聲請 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447號民事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上開公示催告裁定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5個月內,而上開該裁定已於110年12月22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此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公示催告卷宗查核屬實,本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1年5月22日屆滿,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附表所示之股票,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 個月內向本院聲請為除權判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民事第九庭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蔡蓓雅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000252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01 福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78NX-00000000-0 股票 1 50 更名:華友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0002 福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78NX-00000000-0 股票 1 150 更名:華友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0003 福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78NX-00000000-0 股票 1 320 更名:華友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0004 福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79NX-00000000-0 股票 1 176 更名:華友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0005 福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000000-0 股票 1 69 更名:華友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0006 福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00000-0 股票 1 76 更名:華友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