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2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25 日
- 當事人鄭瑞祥即一帆工程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57號 聲 請 人 鄭瑞祥即一帆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7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1年7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支票。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珮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書記官 張傑琦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帳號 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票日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一帆工程行鄭瑞祥强 空白 陽信商業銀行林園分行 10741-0006250 14,490元 110年11月5日 AG25770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