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10 日
- 當事人偉忠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52號 聲 請 人 偉忠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 年3 月3日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股票(下稱系爭股票),經本院裁定准以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0年9月3日公告於 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 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系爭股票經本院於110年8月25日以110年度司催字第305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自上揭催告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5個月內」為權利申報期間,該裁定復於110年9月3日已公告於法院網站等節,均經本院調閱司催卷查核屬實,是申報權利期間既於111 年2 月3 日屆滿,迄今仍無人提出系爭股票或申報權利,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 內,就系爭股票聲請為除權判決,符合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定安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01 南帝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79-NX-0000000-0 股票 1 110 0002 南帝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79-NX-0000000-0 股票 1 40 0003 南帝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0-NX-0000000-0 股票 1 69 0004 南帝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0-NX-0000000-0 股票 1 46 0005 南帝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1-NX-0000000-0 股票 1 252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書記官 陳鈺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