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26 日
- 當事人簡森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60號 聲 請 人 簡森田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經聲請申報權利之公示催告(本院110年度司催字第410號)並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股票,爰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410號裁定准為公示催告,並定申報權利之期間為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即民國110年11月10日起5個月內,現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股票等事實,經本院核閱上開卷宗屬實,則聲請人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自屬有據,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等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民事第五庭法 官 王耀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書記官 陳莉庭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60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01 亞洲聚合股份有限公司 75ND0000000-0 股票 1 1000 0002 亞洲聚合股份有限公司 75ND0000000-0 股票 1 1000 0003 亞洲聚合股份有限公司 76ND0000000-0 股票 1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