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勞再易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13 日
- 當事人黃藍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再易字第2號 再審原告 黃藍琴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台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年終獎金事件,再審原告對本院111年度勞簡上字第16號民事確定判決提 起再審之訴,未繳納裁判費。又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暫免徵收裁判費2/3;再審之 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及第77條之16規定徵收裁判費,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民 事訴訟法77之17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再審原告擴張再審聲明,請求給付獎金新台幣(下同)9萬6,309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500元,暫免徵收裁判費2/3即1,000元,故應徵再審裁判費 為500元(1,500-1,000=500),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 505條規定,請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琁 法 官 賴寶合 法 官 鄭峻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書記官 洪光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