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勞執字第1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24 日
- 當事人李銓祐、寰典有限公司、葉明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執字第113號 聲 請 人 李銓祐 相 對 人 寰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明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112年8月10日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所載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237,781元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因給付工資等之勞資爭議,於民國112年8月10日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成立,調解方案為:「㈠…資方(即相對人)同意給付協商之金額,… 李銓祐(即聲請人)計新台幣237,781元…,資方將於112年8 月11日以前以匯款方式一次分別匯入勞方原發薪帳戶內。」詎相對人屆期未依約履行,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 查,兩造間關於給付工資等之勞資爭議,前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成立如聲請意旨所示之內容,業據聲請人提出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存卷為證,惟相對人並未依調解內容履行給付,亦有聲請人提出其玉山銀行南屯分行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可考,從而,聲請人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尚無不合,應予准 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 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書記官 蔡蓓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