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勞小字第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30 日
- 當事人平凱文、唯奇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劉家成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小字第47號 原 告 平凱文 被 告 唯奇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家成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下同)112年8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1,476元。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以51,476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依照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書記官 吳紫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