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勞簡字第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23 日
- 當事人黃素玉、唯奇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劉家成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簡字第54號 原 告 黃素玉 被 告 唯奇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家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下同)112年8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有尚應行調查之處,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指定112年9月12日下午3時32分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書記官 吳紫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