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補字第1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05 日
- 當事人友和耐火材料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張重武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112號 原 告 友和耐火材料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重武 訴訟代理人 鄭旭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俊登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16萬6,0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1,8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書記官 蔡蓓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