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補字第1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15 日
- 當事人鄭語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128號 原 告 鄭語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天鷹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6,066元(含工資21,017元、特休未休工資5,049元),原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1,000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後,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33元(1,000元×1/3=33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書記官 蔡蓓雅